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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民政局文件市民发{2003}20 号
2010/11/7

西安市民政局文件市民发{200320

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《西安市婚姻介绍广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
各区县民政局、市属各婚姻介绍所:

    为了加强对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与监督,规范婚介行为,树立婚介机构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,更好的开展婚姻介绍服务工作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,拟定了《西安市婚姻介绍广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》,现印发你们,望认真执行,并热忱欢迎新闻单位监督。

附件:西安市婚姻介绍广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

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四日

主题词:婚介  广告  规定  通知

抄送:西安市各新闻单位

西安市民政局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2003214日印发  

 

西安市婚姻介绍

广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

     随着婚姻介绍行业的不断发展,征婚广告已被广泛使用,它对人们择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,但是,近一年多来,有的婚介机构审查证件不严、广告失真,有的违法刊登涉外婚姻介绍广告,严重损害了征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诋毁了婚介行业的声誉,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。为了保障广大征婚当事人和婚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净化婚介市场、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和国家、省、市婚姻介绍工作有关政策规定,就婚介广告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:

一、资格须合法

今后凡要刊登征婚广告的婚介机构,必须持有西安市民政局核发的《西安市婚姻介绍行业许可证》。此证为20021231核发,计算机打印,有效期为2002123120041231日。过去核发的手工书写的正、副本一律作废。严禁非法婚介机构或证照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婚介机构刊播广告。

二、采用“实名制”

今后凡要刊登婚介广告的婚介机构,必须使用真实的婚介机构名称或本机构红娘(须是经过市民政局培训,并考试合格、持有婚介员证书)的真实名称。不得假借他人名义刊登广告,更不允许刊登没有征婚机构名称或征婚人真实姓名的虚假广告,同时要据实刊登办公电话及详细地址。

三、证件须备案

在刊登婚介广告时,婚介机构应对所刊登的征婚对象的证件和证明材料(如:身份证、户口本、婚姻状况证明、学历证明等)进行严格审查,并逐一的作好登记,将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复印及每期广告的资料,都要妥善保存,以备查用。此项工作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,并列入年度考评的一个主要内容。

四、语音应规范

征婚广告用语,必须真实、合法、文明。只限刊登征婚者的性别、年龄、身高、职业、学历、婚姻状况,经济来源和住房只能说明有、无,诸如英俊潇洒、漂亮无比、靓女、帅男、纯情妹、丰韵女、“最”、“第一”等绝对性语言以及夸大和不良诱惑力的语言一律禁用。

五、严禁涉外广告

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》精神,不得刊登或张贴、散发涉外、涉港、澳、台和华侨的征婚广告。

六、违规要处罚

市局设立举报电话6231199,欢迎征婚当事人及群众进行监督。今后凡刊登虚假广告,经调查属实后,将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停业整顿、吊销《西安市婚姻介绍行业许可证》;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,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七、附则

此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,过去有关文件与本《规定》相抵触的,以本《规定》为准。本《规定》由西安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西安市民政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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